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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18-10-29 14:42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家政服务员

2、职业定义: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3个等级,分初级(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3级)。

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序:初中毕业。


7、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2)教训教师:具有相关职业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 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3)培训场地与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常见的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国家燃具操作间,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

8、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初级(具务以下条件之一者)(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准学时并取得毕业证书;(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者。
   (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参加技能考核,技能考核分项目进行。申报初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家庭礼仪”、“操持家务”、“看护婴儿”、“照料老人”、“护理孕妇”六个项目,六项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4)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考核,初级不少于120分钟。
   (5)鉴定场地及设备,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考核场地必须有常用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及相关的用具设备。


二、基本要求

1、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职业条则
          (一)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维护社会公法
          (二)自尊、自爱、自立、自信、自强
          (三)守时守信、尊老爱幼、勤奋好学、精益求精
          (四)尊重用户、热情和蔼、忠诚本份。

2、法律知识:
   (1)公民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常识
   (3)妇女权益保护法常识
   (4)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
   (6)食品卫生法常识

3、安全知识:
   (1)家庭防火、防盗及意外事故知识
   (2)出行安全知识
   (3)个人安全及自我保护常识
   (4)安全用电、用气常识

4、卫生知识:
   (1)个人卫生常识
   (2)环境卫生常识
   (3)饮食卫生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