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提高家政服务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政服务管理、服务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的定义、家政服务组织基本条件、经营管理基本规范、家政服务组织要求、家政服务质量要求、家政服务组织服务质量评定与改进等。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家政服务
指主要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中国保洁培训网为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居保洁、家庭烹饪、家庭护理、家庭咨询、家庭教育、家庭装饰维修保养、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接送、特约服务、婚介婚庆和搬家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2.2 家政服务组织
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政服务机构。
2.3 家政服务员
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要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
2.4 家政服务消费者
指聘用家政服务员从事以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个人,通常指客户。以下简称消费者。
2.5 家政服务合同
指消费者与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与消费者为确立服务场所、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报酬(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合同。
3 家政服务组织基本条件
3.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2 从事家政服务的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3 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3.4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经营场所住址、联系方式。墙上应有区以上物价部门审核的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
3.5 实行职业介绍(中介)的家政服务组织,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组织供给人力资源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介绍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家政服务员。
3.6 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组织供给人力资源进行岗前(岗中)教育培训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派出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家珍服务员。
4 经营管理基本规范
4.1 人事(劳动)管理
4.1.1 家政服务组织负责人:应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能制定本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有一定的家政服务经营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家政服务业流程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1.2 家政服务组织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掌握本组织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有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尊重家政服务消费者,提供文明、礼貌、耐心、周到的服务和真实的信息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4.1.3 家政服务员: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自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家政服务组织可以招聘录用为家政服务员。
4.1.4 家政服务员应聘时,家政服务组织应要求家政服务员填写求职登记表(见附录A),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并提供近期标准1寸照片。家政服务组织应要求家政服务员提供正确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当地派出所无不良记录证明、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证明或培训证明、健康证或体检合格证明。家政服务组织应核实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资料,确保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4.1.5 家政服务员应聘时,家政服务组织应向家政服务员公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向家珍服务员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4.1.6 家政服务员招聘录用上岗时,家政服务组织应与家珍服务员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提倡为家政服务员购买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1.7 家政服务组织不得强迫家政服务员工作和加班。不得无故扣留家政服务员的证件和财物。
4.1.8 家政服务组织辞退家政服务员,应向家政服务员开具书面辞退证明,落款处应盖章。